衡水企业商标变更存在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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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企业商标变更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9 08:42:54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河北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河北商标注册遇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可以说是一种简单、经济的名称修改和重新注册方法。例如,在名字前加一个词就产生了一个新词,这就增加了它的显著性,如东方雪对东方雪狼,白对白云山,王忠对国王,儿童对儿童宝藏等,当然,名字的修改不是一个词的随机添加,如在名字前加一个新词,大词,小词不是。

事实上,如果你想注册一个商标,有人已经申请了同一个商标,再注册就不可能成功了。如果超级喜欢这个商标,但没有被使用,通过商标的转让获得商标所有权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虽然商标转让的价格会更贵,但是商标转让比商标注册节省的时间要多,因为企业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双方协商价格,整个过程大约是几个月,可以使用,基本上100%的成功率。

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建立商标不撤销制度,是为了避免浪费商标资源,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履行商标使用义务。

需要注册的商标为他人注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企业可以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其原注册商标,以给予自己的商标注册机会。商标注册是有风险的,但也有消除风险的方法。如果你也遇到商标注册的问题,你不确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商标注册的近似判断,或者找一个正式的、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是企业经营宣传推广的关键部分,商标就是你产品的标识。到现在河北商标注册类型有个人商标和企业商标。因为,我国虽然出台文件,禁止自然人申请注册。但实际上,个人也是可以申请商标的,只是必须依托个体户的名义。那么,个人商标与企业商标之间,详细区别在哪呢?所以,申请人在注册商标前,要熟悉二者区别才能方便做出选择。

一、商标归属方个人商标,独占使用权归属于个人,属于自身财产一部分。企业商标,法人、股东都不是所有者,而是属于企业整体。

二、申请条件个人商标,申请人要求是个体户,不能是法律意义的自然人。企业商标,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三、材料要求个人商标申请,提供个体户执照和申请人身份证。企业商标,办理要有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料。

四、登记类别商标注册中,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可选45个类别登记。

五、转让变更个人商标:不需要经过审议,个人可直接将商标转让。如非特殊情况,一般不需要申请变更。企业商标: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然后才能转让。在企业注册资本、地址等发生变化后,都需要去申请变更。

六、使用限制个人商标:就算是自己开办的公司,在使用到产品或服务之前,还是要拿到正式的授权。

1、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在版权贸易中,可以顺利进行。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可以在授权活动中更加畅通。版权登记是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4、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提条件,从而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5、有国家部门出具的权威认证,可以使著作权人的作品价值更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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