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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个人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3 08:08:05
在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时需要注意什么,在石家庄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查询非常的重要,它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产生,还可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在注册商标之前都有必要进行商标查询,那么在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时需要注意什么?
1、在自己填写《商标查询单》的时候,一定要文字清晰规范,按照规范来填写,填写字母时需主要使用大写字母;
2、《商标查询单》的填写有限制的,只可以填写一个文字商标和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填写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必须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名称来规范填写,注意不能填写商品分类的组名。
在注册一家普通规模的公司,有两种:
一、内资公司,公司法人、股东、监事及其他任何成员都是大陆身份。内资公司包括普通内资公司以及前海内资公司。流程稍有不同。
二、外资公司,公司法人或股东等有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境外人员的话,属于外资公司。[创立公司]注册公司条件:1、股东:按新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2、监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3、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一般是写3-10万或根据经营需要或更大,认缴制。
4、公司名称: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5、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6、公司注册地址:真实有效的地址即可(如刚创业无实际办公地址,也可租用孵化器地址,虚拟办公地址(虚拟地址并非是假地址哦,要能配合工商税务检查、能收到政府信件包裹、配合看场地,若以上不能实现,后续不能正常银行开户),
7、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8、公司法人代表: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他人。注册执照时间3-5个工作日,刻章1-2个工作日,启用税种需预约,至少2-3个工作日。
[创立公司]注册公司流程:核名——做资料,U盾签名——提交人工审核——通过领取执照(驳回则按意见修改或补充资料)——刻章——启用税种——开立银行基本户。[创立公司]注册公司时间:公司开对公账户要预约银行办理,时间差不多需要1-2周。[创立公司]注册公司费用:公司注册记账报税(一年)小于3000元。记账报税的服务是一年时间,从注册成立当月算起的。
需要刻章的话,一般财务会帮忙刻,章都是那种备案的,刻章店价格都差不多统一的,普通材质备案的章230元/个。一般刻: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创立公司]注册公司所需资料:注册普通内资公司,法人、股东及监事要办一个U盾,用于签名。注册资金没有要求,可以填写一个合理的数目。认缴制,认缴年限可以写20年、30年、或长期(长期就是永续,公司永远存在)。
如果没有办公地址,可以用住宅注册,会有地址实审的概率,遇到地址实审,没有地址的朋友,建议换一个公司名称,重新注册试试。注册公司流程比较繁琐,不了解工商税务的创业者,会跑很多冤枉路,加长办理周期,影响公司正常营业,找代理可以大大减少办理时间,以及注册完成后可以在税务方面,对创业者进行指导。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石家庄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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