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商标变更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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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商标变更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

作者: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30 08:05:20

所谓商标变更,是指河北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册申请中指定商品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进行商标变更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

3、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4、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商标变更需要注意: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商标注册后,商标的使用范围有什么限制呢?如果是在国内注册的中国商标,那么就只能在国内享有商标专有权 ,因为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那么如果想要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商标权,应该怎么申请呢?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商标注册的地域怎么最大化?

想要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商标权,一般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另一种是注册马德里商标合约。第一种方法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比较麻烦。对比之下第二种方法就比较便捷了,只要通过的注册申请,在这个合约里的所有国家都可以享有商标权利。关于商标权利的特点:

一、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地域性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或者是地区按照其本国商标法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者是该地区有效,在其他的国家或者地区是没有约束力的。

二、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大多数国家采取在先申请商标的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出口前企业如果未考虑商标注册或进行商标查询的,很容易就会侵犯了其他人在这个国家的商标权,一旦其他人先注册,很可能被动侵权导致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商标注册的地域怎么最大化?综上所述,国内商标注册在国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是企业发展到国外是需要另外注册商标的,单一国家商标注册和马德里商标注册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商标申请人可根据企业实际发展经营情况决定。

在商标注册代理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有些收费较高,有些收费较低,而且它们能代理的商标类别也不同。无论是一般商标,还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它们可能在代理注册的收费上会有差别,除了商标局需要收取正常费用外,还需要向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鉴于此,我们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选,所以较好来进行选择将很有必要,进而能被更多的人接受。关注商标注册代理收费价格,将能为我们做出更准确的选择提供帮助,所以较好来进行确定,肯定会被更多的人接受,进而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果,所以更好来进行选择,将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

选择一家口碑声誉较好的服务机构,它将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自然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为此,我们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确定。既然在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不尽相同,那么我们选择一家更好的代理注册服务机构,它们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帮助客户拿到商标注册证。有些热门的商标容易被人抢注,所以我们找代理来提供帮助,将能在效率上有良好的效果。只有在服务上更好来选,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至少它能在可靠性上有很不错的效益,毕竟它能被更多的客户接受。

实力较为雄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其服务收费更合理,还能快速帮助客户完成商标注册,所以它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所以较好来进行选择,将是达到较好效果的基础,所以我们还是应比较后再来选择,进而能在使用中会有很不错的效益,为此,我们还是应结合实际需求来选,毕竟代理注册不同的商标类别价格明显不同。

如果收到别人的警告函,说自己涉嫌侵犯他人专利,这时候不要慌张,要自信的进行一下几项抗辩,才能真正的成功应对别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成为专利侵权的被告不是可耻的,但是没有积极的进行抗辩,就是一个笨被告的表现。专利侵权抗辩  在遇到专利诉讼时,首先要想到的抗辩就是诉讼时效的抗辩。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持续侵权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一、专利合同抗辩 专利合同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受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在合同双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确定责任时,应当由转让方首先承担侵权责任,受让方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辩的同时,要求追加合同的转让方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则应当将合同的转让方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让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另行通过合同诉讼或仲裁解决合同纠纷。被告可以收集取得原告明示许可的证据,如许可合同、相关函件等,还可以收集得到原告默示许可的证据,例如,虽然没有签订许可合同,但原告曾指导实施其专利技术。

二、不视为侵权的抗辩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用尽的抗辩 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出售后,第三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只有针对合法生产的专利产品才有穷竭,非法生产的产品不受此限。二是第一次销售必须是合法销售,即时经过专利权人或者是被他许可的人同意而合法的投入市场,而不是偷窃或者非法仿制而来的。三是进入流通领域后,穷竭的只是使用权、销售权和许诺销售权,制造权和进口权仍未穷竭。四是并非所有国家的专利法都明确承认专利权穷竭。 

2、先用权抗辩在诉讼主张先用权的条件:一是技术来源,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的,或者是通过合法途径从他人那里取得的。二是使用技术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即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并在申请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停止。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权有效的领土范围内进行。

3、临时过境的抗辩4、科研使用的抗辩

三、在先的实施行为和准备行为。

四、免赔事由的抗辩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并能举证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在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大部分情况下,都在争论一个问题,就是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是被告在侵权诉讼中最常见的抗辩。这就需要被告的法务人员、技术人员、及其聘请的律师,共同努力合理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正确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证明自己的产品、方法或者外观设计并没有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六、公知技术的抗辩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的抗辩。

七、滥用专利权抗辩 获取专利权的抗辩和宣告无效的抗辩、专利终止的抗辩、恶意申请的抗辩寻找证据:

1、被控侵权人应当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寻找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检索的范围,包括世界各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有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期刊等。对现有技术的调查,主要是调查各类产品的说明书、广告、目录等,以确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同类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2、应当审查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的授权文本,专利在申请阶段、复审阶段、无效阶段等的各种专利文件,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等原始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可以了解原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和变动情况。

八、被告之反诉“侵权人”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反诉无效或者将专利权人诉诸为另一案的被告,就是专利官司中的反诉。

九、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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