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公司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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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区公司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1 08:09:12

注册商标后,自有法律的保护。可那些还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应该如何保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你支支招,告诉你如何保护那些未注册的商标。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国外的产品也渐渐走入国门,成为大众所熟悉的。然而,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侵权困扰,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已经渐趋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也可以对知名品牌提供多角度的法律保护。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难题之一是当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进行石家庄商标注册时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局限性国外知名品牌如已在国内办理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注册登记,则其在中国境内诉求行政或司法保护时就会有合法的权利依据。然而,如果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实施任何申请、使用和注册行为,则其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就会面临尴尬,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这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未注册且有知名度;二、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作为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重要配套,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规定了商标分割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原申请可以分割为两件或多件申请,以保证一标多类申请的顺利进行。商标分割,是指商标申请人或石家庄商标注册人对申请注册中的商标或已注册的商标,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依据,分割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商标分割时,申请人应提交商标分割申请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分割后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范围以各自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商标申请日期与原申请一致。当商标指定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尤其是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时,其商标权可以视为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的集合,当商标权人将商标分割为多件时,只不过是把原来的权利拆分为数个,该数件商标的权利范围仍然与原商标保持一致,不会因分割而扩大。

尽管商标分割不会扩大原商标的权利范围,但为了便于管理和节约行政资源,保持商标注册的稳定性,在设计商标分割程序时,各国商标主管机构都对申请分割的事由和时限予以限制,一般不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反复提出分割申请。

根据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流程,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及商标异议程序中,都有可能发生由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不规范、存在在先权利等问题,导致一标多类申请的商标不能顺利获准注册,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请,主要涉及以下情形:商标注册申请补正,商标审查意见书,商标申请部分驳回,商标异议程序。这几个环节都可能需要提出分割申请。但是,到底哪些情形下允许申请人提出分割申请,还有待《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商标的“一生”能为企业代理巨大的财富,而拥有这份财富的前提是要拥有商标专用权。以多年代办石家庄商标注册的经验提醒您,要想发挥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首先要做好商标注册工作,成功注册商标后,还要注重商标经营使用阶段,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不然很容易被别人搭乘商标的便车,免费为别人打广告。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断加强,很多企业遇到商标纠纷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该如何在商标纠纷中收集证据。

(一)权利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或者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起诉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如果是驰名商标,需提供驰名商标认证书。

2、利害关系人起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共同起诉,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但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已知有侵权行为发生而明示放弃起诉或不起诉的证明材料;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侵权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公证书:商标权人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取得的公证书。

2、商标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注意: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

(三)赔偿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只要涉及到商标纠纷,企业都应该加强商标保护意识,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侵犯,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让其分析商标侵权行为,并提出解决方案。由于商标注册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较多,因此很多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较低,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护商标权。

商标法应当坚持保护石家庄商标注册不损害在先用户权利的原则。注册会导致恶意注册。在申请者中,有外国企业申请中国商标,有中国企业之间的申请,也有许多中国企业申请外国企业商标。从申请目的来看,有的申请后转让,获得高额转让费,有的申请后自用,在同类产品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有的申请后不使用,只是为了保住自己的产品市场份额。我国已开始重视恶意申请的立法,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登记主义追求形式合理、效率高,忽视个人公平。但实用主义注重个人公平,缺乏效率,两者各有利弊。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效果。美国过去实行使用主义。1984年克罗克国家银行与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案后,美国于1988年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对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进行了折衷。德国一直是一个登记国,但自1994年以来,德国在确认权利制度中采用了平行登记使用制度。美国和德国的立法实践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为了有效遏制商标的恶意使用,中国商标法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优先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登记他人使用的、有影响力的商标。

首先,要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商标申请的主体限于实际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商标的民事主体。其次,要明确商标申请文件的内容。在商标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有关证据或者商标使用意向书。明确规定以提供虚假的实际使用证据或者声明使用意图取得的商标注册无效。对类似商标的认定构成恶意申请。

如果申请商标与中国以前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申请人知道由于合同、业务联系、地理关系或与他人的其他关系而导致他人商标的存在,则不应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种复制他人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意义,对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有一定的影响。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登记。只有将类似商标认定为恶意申请,实施跨类保护,才能限制商标注册,有效遏制恶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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