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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商标转让?

作者: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6 08:49:31

现在有好多人都想去注册商标,然后拿来卖。其实做商标投资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有可能你的商标一分不值,也有可能被大企业花重金收购。那么,你知道怎么办理商标转让吗?我国办理商标转让有两种途径: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到商标局办理。另外不止是石家庄商标注册有驳回程序,商标转让也有驳回,但是我国《商标法》对此是有规定的,那就是如果被驳回,是可以申请复审的。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申请注册,如果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进而就复审结果还可以请求司法审查;但对于注册商标转让中,作出的不予核准的决定,法律并没有可以进行复审的规定。

所谓的商标使用年限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实际上商标使用年限说的就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个注册商标的使用年限限定为十年,时间是从核准注册当日起计算,具体生效和失效日期都会详细标明在您的石家庄商标注册证书上。

想知道还剩多少商标使用年限的时候,把商标注册证书拿出来看一看就知道了。商标注册可以使用多久?当超过这个有效期的年限而没有做任何延长有效期的手续时,注册商标就会被注销,也就是说超过这个限定的十年商标使用年限,您的商标专用权是有可能会失效的。那么想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怎么办?商标到期后要怎么办?办理商标续展,而且是在这个使用年限的最后期限前十二个月内办理,最晚不能超过这个期限六个月。

办理完商标续展,这件注册商标就又获得新一届的十年使用期限。而续展次数是没有限制的,如果长期需要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多次办理商标续展。另外,如果记得商标注册号的话,也可以直接的商标局官方查询系统,通过注册号查询商标信息,其中会清楚显示商标的历史状态及对应时间,和商标的使用年限。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的注册商标是通过购买商标得来的,一定要确认好商标使用年限,避免在办理转让期间面临商标即将失效的窘境,及时与转让方协商办理好商标的续展工作。商标的转让手续跟续展手续都是可以委托给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完成的,办理时间没有注册商标的时间这么久。

申请发明专利可以加快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以及授权的时间,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公开其实也存在它的利与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发明专利选择提前公开的好处是

1、是可以缩短审批时间,早日获得专利权,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只有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才能进入实审程序;

2、是可以获得更长的临时保护期,从而避免了可能的损失;

3、是可以避免竞争对手就相同或类似申请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权。为什么提前公开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避免竞争对手就相同或类似申请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权呢?因为科技发展迅速和取得信息的方便化,几个申请人提出相同或类似申请的时间越来越短,而判定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现有技术是一个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客观参照物。现有技术又称已有技术、公知技术、在先技术和先行技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指出“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发明专利提前公开的弊端是

1、是提前公开虽可早日获得临时性保护,但在获得专利权之前,不能获得充分的、有效的法律保护。即专利权人请求处理或诉讼的标的是支付适当的费用,而不是侵权之诉,因为在授权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2、是专利申请技术一旦公开,就成为现有技术,申请人丧失了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机会;

3、是提前公开使竞争对手了解专利申请技术的时间提前,更早地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不利于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地位。

域名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并且构成了相互的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域名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并且构成了相互的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如果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被别人抢先注册,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通过向域名争议中心进行投诉,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域名: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例如商标权、版权等)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上述提到的恶意有以下表现形式: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与上述恶意情形相对的,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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