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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要经过哪些?

作者: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2 08:08:11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受到越来越多认的青睐,因为专利权直接与发明创造相关联,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是合议组的重要任务,下面来看下专利权无效宣告要经过哪些?

一、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

(一)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三)口头审理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开庭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相信很多注册过商标的小伙伴都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商标查询是石家庄商标注册的一个必要步骤,那么不查询商标就不能注册了吗?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应为不想进行商标查询的也是可以注册的,不过问题就是,可能在费用上面会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大多数主体来说,不查询,不只是钱的问题,还有时间等更重要的因素。因为注册一个商标,要是下不来,一年多时间就白费了,在这点上,钱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能够成功才是关键。

商标查询是否以注册,不能因为主观原因“商标名不同”就认为没有注册,比如我查询UF没有被注册,那么是不是UF就可以注册了呢,还不一定,这里还有个近似商标判断的问题,要是已有FU商标的话,那么FU注册也是白花时间精力与钱的事情。当然,不负责任的商标公司,可能因为服务费用的问题,而随意处理这些事情,但是真正的商标查询,是很要经验的。

商标事务,是法律的辅助,商标权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查询商标是否已注册的问题上,小编建议还是让专业的人来做。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比较好。

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单类别查询,例如想要注册服饰类商标则需要在第25类中进行近似查询,但目前在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还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严重”问题,相信大家之前应该并没有注意过这个问题吧。

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如第30大类中的3002“茶饮料”,在功能与使用方法上均与第32大类的3202“不含酒精饮料”类似,故不同类别的二者互为类似商品。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需要申请人在两个类别中分别进行商标查询。不过,鉴于这种跨类别近似的情况太特殊,表面上看起来毫不相干的两种类别往往却有可能造成近似,小编还是建议申请人去咨询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尽量避免因跨类别近似而造成石家庄商标注册失败。

除此之外,驰名商标的存在也给商标查询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我国《商标法》规定,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一枚商标即使只在某一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也不可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企业在石家庄商标注册后被侵权,如果企业作为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侵权提出索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企业在商标注册后被侵权,如果企业作为商标持有人对于商标侵权提出索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法定的赔偿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法定赔偿具有前提,必须是在因侵权所获利益和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能够通过证据,确定赔偿数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方便起见,不认真计算侵权赔偿,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条款的做法一般都不会得到支持。

第二,法院对法定赔偿条款的适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根据案情依职权进行。

第三,法定赔偿额的计算,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四,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都在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范围内确定,而不能超出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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