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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因素

作者: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7 08:51:11

全国工商系统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作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抓手,从减少审批、降低门槛、转变职能入手,采取登记注册便利化的有效措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限额、首次出资和货币出资比例,改企业年检制度为年报公示制度等,为创新创业清障搭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公司及企业分支机构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经营者、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三营业执照设置重要提示栏,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认缴和实际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经营场所、营业期限、年度报告、许可审批等情况和信息的查询方法。

四商事主体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新版营业执照上印制了企业的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普通市民就可以直接进入广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查阅企业当前的具体信息,包括登记和申报信息、许可审批信息、年度报告信息以及监管信息等。代办营业执照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身份证原件,股东、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3、新公司经营范围(若不知如何填写经营范围,可参考如何填写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

4、注册资金:(关于注册资金入资方式及银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5、出资比例:对于股东在注册资本方面的比例;

6、任职分配:执行董事或董事、经理、监事名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

7、注册地址:产权证复印件(产权所属人为单位的每页盖章,产权为个人的每页签字)、租房合同原件、产权人是个人的提供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产权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盖章。企业住所证明(盖章或签字);

8、办理人员联系方式:座机、手机、邮箱。

石家庄商标注册不成功可能有很多因素导致,其中最显著的一条就是盲查期。但是盲查期是什么很多人都不了解,那么商标注册的盲查期指什么呢?对于这点就由注册公司企业服务平台为您讲解。什么是商标注册盲查期?

所谓商标注册盲期,就是商标局网站已公开的商标有3-6个月的空白期查询不到,这段时间就是盲查期,需要指出的是,商标注册盲期内的商标信息,通常的查询方式是查询不到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某一个商标,是无法规避商标注册盲期风险的,从理论上说,商标注册盲期会长期甚至永远存在,所以其所代表的查询风险也就永远存在。

是的,盲查期就是这个。需要记住的是:商标查询盲期的时间段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盲期为3个月左右。如果在盲期内,即使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也是查询不到的,查询盲期,我们没有办法避免。当然,如果您想要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联系注册公司企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商标注册全过程的电子化,努力打造商标注册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在线服务平台。商标在线服务系统计划于11月5日全面投入使用。届时,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的商标申请产生的所有商标文件将以电子方式交付,商标注册证书除外,并且不再作为纸质文件交付。用户可以自行登录商标。从在线服务系统下载并打印。如果商标申请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则商标文件仍将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供。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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